词义说明
bar association 指由律师自愿组成的职业团体,其核心功能包括维护律师职业标准、提供继续教育、促进法律改革以及代表会员利益。该词组为可数名词,常见于法律与行政语境。其本义中,bar 指法庭上的围栏或律师席,association 指联合组织,故字面义为“律师席的联合体”,引申为律师的行业组织。在不同法域,其具体职能和权力范围有所差异,有的具有法定管理职能,有的仅为自愿性行业团体。
英 /bɑːr əˌsəʊsiˈeɪʃən/美 /bɑr əˌsoʊsiˈeɪʃən/
n. 名词词组
律师协会;律师公会
bar association 指由律师自愿组成的职业团体,其核心功能包括维护律师职业标准、提供继续教育、促进法律改革以及代表会员利益。该词组为可数名词,常见于法律与行政语境。其本义中,bar 指法庭上的围栏或律师席,association 指联合组织,故字面义为“律师席的联合体”,引申为律师的行业组织。在不同法域,其具体职能和权力范围有所差异,有的具有法定管理职能,有的仅为自愿性行业团体。
bar 源自古法语 barre,指“横木、栏杆”,在法律语境中自14世纪起指法庭上将法官席与听众席隔开的围栏,后转指“律师职业”整体。association 源自拉丁语 associare,意为“联合”。两者组合最早见于19世纪美国,指律师为职业利益而成立的组织。记忆时可联想“律师围栏旁的联合组织”。
该词组主要用于法律文本、新闻报道、学术写作及正式商务信函。在法律文本中,常指具有法定授权的律师管理机构,如“the bar association has disciplinary power”。在新闻报道中,多用于报道律师协会的声明、选举或行业动态。在学术写作中,常作为法律职业研究的对象。日常口语中较少使用,若出现则多指地方律师协会。语气中性正式,无褒贬色彩。
bar association 为可数名词词组,复数形式为 bar associations。常见句型包括“the bar association + 动词”(如 the bar association announced)、“a member of the bar association”、“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”。易错点在于:不能省略冠词(如误用为“bar association announced”而无冠词,除非作为专有名词的一部分);在特指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律师协会时,通常大写首字母(如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),但作为普通名词时小写。
与 bar association 相近的词包括 law society(律师协会,常见于英联邦国家,如 Law Society of England and Wales)、bar council(律师理事会,多指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律师管理机构)、legal association(法律协会,泛指法律从业者组织)。bar association 在美国更常用,law society 在英国及英联邦更常见。bar council 通常特指具有监管职能的机构,而 bar association 更侧重行业团体。选择时需考虑地域和职能差异。
该词组为中性正式用语,无褒贬色彩,适用于法律、新闻、学术等正式语境。常见误用包括:将 bar association 与 bar council 混淆,后者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特指律师监管机构;在非法律语境中随意使用,可能造成理解困难。此外,在提到具体国家的律师协会时,应注意其官方名称的拼写和大小写,如“American Bar Association”首字母大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