词义说明
本义为“在审判中证明有罪”,强调通过法律程序确认某人的罪行。引申义为“使某人意识到自己的过错”或“使某人信服”,如“convince”的早期用法,但现代英语中此义已少见。作为名词,指“已被判有罪的人”,即“罪犯”,常用于法律语境。从动词到名词的引申,体现了从行为到行为承受者的转换。
英 /kənˈvɪkt/美 /kənˈvɪkt/
v. 动词 / n. 名词
定罪,宣判有罪;罪犯,已决犯
本义为“在审判中证明有罪”,强调通过法律程序确认某人的罪行。引申义为“使某人意识到自己的过错”或“使某人信服”,如“convince”的早期用法,但现代英语中此义已少见。作为名词,指“已被判有罪的人”,即“罪犯”,常用于法律语境。从动词到名词的引申,体现了从行为到行为承受者的转换。
源自拉丁语“convictus”,是“convincere”的过去分词,由“com-”(加强)+“vincere”(征服)构成,本义为“彻底征服”,引申为“在辩论中驳倒对方”,进而演变为“证明有罪”。记忆时可拆解为“con-”(共同)+“vict”(战胜),联想为“通过证据战胜被告”。
主要用于法律文本和新闻报道,指正式审判后的定罪,语气正式、严肃。在日常口语中较少使用,若使用则多带法律或道德评判色彩,如“He was convicted of theft.”。在文学作品中也常见,用于描写人物命运或社会批判。在学术写作中,可能出现在法学、社会学论文中,强调司法结果。
作动词时,常用被动语态,如“be convicted of sth.”,介词用“of”接罪名。主动语态较少见,如“The jury convicted him.”。作名词时,指“已决犯”,可数,如“an ex-convict”。注意:动词重音在第二音节(/kənˈvɪkt/),名词重音在第一音节(/ˈkɒnvɪkt/)。
与“condemn”相比,“convict”强调法律程序上的定罪,而“condemn”更强调道义上的谴责或宣判,如“condemn violence”。与“sentence”区别:“convict”是判定有罪,而“sentence”是判刑,如“The judge sentenced him to five years.”。与“find guilty”同义,但“convict”更正式。
“convict”正式且严肃,多用于法律语境,避免在一般口语中滥用。作为名词时,常带有负面色彩,指罪犯,但中性用法为“已决犯”。注意不要与“convince”混淆,后者指“说服”,虽同源但词义不同。常见误用是将其作形容词,正确形容词为“convicted”。